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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蚌埠医学院本科生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5-18 点击数:

关于修订《蚌埠医学院本科生资助和奖励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位、各部门

   《蚌埠医学院本科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附件:蚌埠医学院本科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办法

 

 

埠 医 学 院

2022615

 

 

附件:

蚌埠医学院本科生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资助政策简介(2022年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11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资助与奖励体系

我校本科生资助与奖励(简称: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与缓缴、勤工助学;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助与奖励项目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解决学费、住宿费,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为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审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一)奖助对象

我校本科生资助与奖励政策体系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1、国家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在校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校内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与缓缴、勤工助学等的资助对象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其中国家助学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校友、企业和社会组织资助与奖励项目的奖助对象依据具体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奖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

3、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分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特殊困难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4000元,困难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级,特等奖每生每年奖励2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年奖励14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奖励8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奖励400元。

各级人数比例分别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2%、6%、12%和20%以内,总人数控制在年级学生总数的40%以内。不得突破标准。

5、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元/项,当年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同时获单项奖学金,获奖时间必须是本学年时间段内。

6、特殊困难补助视学生偶发困难程度,并结合学生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确定,控制标准为500元—2000元。

(三)奖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学生奖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中央和省财政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二是由学校从年度事业收入中提取4%—6%资金设立的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金等;三是由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资金。

财务处每年初按上一年度事业收入的5%列奖助经费的预算、年底决算。奖助经费支出按财务管理要求的审批的程序办理。

各类奖助学金一律按规定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四)奖助学金的评审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情况,每年下达我校各项奖助学金评定指标,组织各院系评选。

各院系严格依据评审条件和评选办法开展学生奖助学金评选活动,经过年级评审、公示,院系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报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或校内存档。各级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中只能获得一种,不能兼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助学金的同时不影响其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五)奖助学金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院系专业学生人数,参考学生培养教育成果和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分配。校级评审可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推荐候选人,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主要依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分配名额,等额评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 认定条件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组织认定工作中,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资助对象。

(二) 组织实施

1、认定时间:新生到校两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后每年9月复核一次。如出现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予以认定;如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则不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困难分档: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级学生数的30%。

3、认定机构: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专兼职辅导员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4、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参照《蚌埠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字〔2019〕114号 )。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年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详见蚌埠医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也可申请本科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推荐时按排名先后,靠前者优先。

(二) 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于每年九月初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各院初评初评结果院、系、部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谨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推荐结果推荐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3、校学生工作处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院、上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组织校级评审评委完成评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分,形成评审结果提出本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结果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评审时间

每年9-10月。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和表现优秀。学年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5%15%,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于每年九月初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各院初评,初评结果院、系、部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谨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推荐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汇总复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评审时间

每年9-10月。

五、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评审程序

1、学生于每年九月初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院初评,提出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院、系、部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谨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推荐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汇总复审,提出初选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评审时间

每年9-10月。

六、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和表现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体育达到大学生合格标准。

6、综合测评成绩优良,且名次在规定比例内。

(二)评审程序

1、年级组织全体学生开展综合素质测评,按测评得分排出名次,按名次和获奖比例确定推荐获得奖学金人选。

2、经院系、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年级和院在评定过程中,应公布获奖者成绩、名次等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督。

3、优秀学生奖学金经核准后,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三)评审时间

每年10-11月。

七、单项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本科生英语考试通过国家六级(426分)或四级水平考试优秀者(610分);

2、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考试成绩优秀者;

3、在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纸上发表文章,并受到专家和院系主任推荐者;

4、参加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大赛、创业大赛等比赛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者;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6、经校长批准的其他方面应当受奖者。

(二)评审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申请。

2、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当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初审。

3、各院系将初审通过学生基本信息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经学校核准后,由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三)评审时间

每年10-11月。

八、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与缓缴

(一)申请条件

少数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政策性助学贷款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仍然难以解决困难;或因家庭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学生家庭、本人突发意外、出现严重伤、病等特殊原因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极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缓缴或减免。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年级认定后由院系初审。

3、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

2000元以下的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审批;学费缓缴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学费减免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特殊困难补助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九、生源地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蚌埠医学院实施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要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信守承诺,教育贷款学生按期还款,加强对贷款学生的信息跟踪。

十、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措施。通过勤工助学,既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劳动报酬,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

(二)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聘用在校学生。

(三)勤工助学只限在课余和假期进行,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每年九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勤工助学岗位并统筹安排。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蚌埠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执行蚌埠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对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但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工单位可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辞退,因工作不负责任而辞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资助。

(五)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相关各方应按照协议协商解决。校内用工原则上由用工部门处理,学生处、保卫处协助。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出现安全等问题,一切由学生本人负责;情况严重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参照《蚌埠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9〕46号)。

十一、社会资助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等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捐助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制定有关资助办法后实施。

十二、相关规定

(一)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

(二)学年初未予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助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助学金暂缓发放,待复学后再发放。

(四)对退学学生,从下文之日起,停发各类助学金。

(五)下列情况不予奖励或资助: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抽烟、酗酒、挥霍浪费的学生,已奖励或资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

3、对提供虚假承诺及证明材料,骗取奖励或资助的学生,经查实后,追回奖助学金,并从严予以纪律处分。

十三、学校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并实施。

十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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